甲公司的公司股东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证据。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实缴
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出资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被判经审理,缴纳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股东原股东为郑某、破产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实缴
然而,出资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被判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缴纳去年10月,公司股东长乐法院审结了一起追缴未缴出资纠纷案件,破产2019年1月,实缴阮某和杨某。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据悉,负责处理相关事务。(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施宜)

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

破产清算过程中,
近期,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

由于追讨未果,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因此,吴某至今未实缴出资。